关于开展2024年度出版学科专业科研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关于推进出版学科专业共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推动研究关系出版业繁荣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更好地促进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的有效对接,全国出版学科专业共建工作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现面向全国出版及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开展科研专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科研专项申报主题为促进出版业繁荣发展。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基础理论、出版前沿技术、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实践问题、古籍整理出版及数字化应用、新兴出版业态、全民阅读推广模式、国际出版传播等。

二、申报要求

1.课题内容要紧扣出版业繁荣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问题,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面向出版实践,自行拟定题目。

2.申报对象为出版及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在读研究生,且同年度不得申报“优秀学术论文评选”。若为教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9年3月31日后出生);若为在读研究生,预期结项时间不得晚于毕业时间。

3.出版科研专项预计资助10项课题,每项课题资助一定金额。课题完成时限为1年,预期成果需至少提交一份研究报告,其余成果不作形式限制。

三、组织实施

1.立项评审。联络处组织专家评审课题,相关结果将在北京大学出版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公布。负责人需在获准立项后30日内组织开题,开展研究工作。

2.中期自查。课题负责人需按时组织中期自查,并向联络处提交中期报告。

3.结项材料。课题负责人需在课题资助期满后60日内将结项报告及课题研究期间产生的数据、资料、进展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成果材料,按要求提交联络处。

4.结项成果。课题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需注明“出版学科专业科研专项”字样。

5.延期结项。因故未能按期结项者,需在课题资助期满前30日,由课题负责人向联络处提出延期结项书面申请。联络处将于收到延期结项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延期结项、课题终止、课题撤项等书面回复。课题被终止实施的,退回结余经费;课题被撤项的,退回全部经费。对于被终止或撤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出版学科专业科研专项”。

四、纪律要求

申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严守学术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对参与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术不端行为的申报人,联络处将在核实情况后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申报方式

申报人填写《2024年度出版学科专业科研专项申请书》,于2024年3月31日前发送至邮箱gcbyjy@pku.edu.cn。邮件标题格式:专项申报+课题名称+负责人姓名。

 

联系人:党蕾

联系方式:15901118152

附件:《2024年度出版学科专业科研专项申请书》

全国出版学科专业共建工作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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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