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综述【工作与研究动态 2016年第1期(总第4期)】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综述
 
      2016年1月5日,乐玩·体育,乐玩(中国)图书馆发展研究室、北京大学国家现代公共文化研究中心、文化部公共文化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 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来自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学学会、 首都图书馆、北京部分区公共图书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的专家,以及《中国文化报》、《图书馆报》、《图书馆建设》等媒体的记者 4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畅所欲言,深入研讨。一致肯定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重要进展,肯定了征求意见稿的 总体思路,认为征求意见稿在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规范公共图书馆设立条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确立政府对公共 图书馆的经费补助与服务绩效挂钩的原则等诸多方面有突破、有特点。与会专家呼吁业界同人应以建设性的态度积极参与到立法进程中来,共同推动法律尽快出台。
 
      与会专家还就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言献策。主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综述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现有表述高度不够,没有体现出公共图书馆在社会系统中的核心价值功能。建议在第一条明确加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思想。
      二、第二条对于公共图书馆的界定,是争议最大、与会专家集中关注和讨论的问题。概括地讲,对该条的意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认为公共图书馆“提供阅读服务 为主要目的”说法不全面,认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早已超越了单一的“提供阅读服务”,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完善。二是认为应将现有对公共图书馆的界 定简化,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向公民普遍开放的图书馆”。三是认为用“非营利组织”一词作为中心词来界 定公共图书馆不妥。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点之一是非政府性,将以政府设立为主的公共图书馆界定为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先例。四是部分与会专家不同意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图书馆(即通常所说的“民办图书馆”)纳入公共图书馆之中,认为对此问题应进一步研究。
      三、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在定义中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图书馆纳入公共图书馆范畴,但是很多条文事实上依然是针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 不适用于或无法适用于“民办图书馆”,如第14条、第16条、第19条,第23条、第25条、第28条、第32条第1款、第35条、第36条等。而假如用 征求意见稿的许多条款去要求“民办图书馆”,目前国内的“民办图书馆”基本上都达不到,实际结果是把“民办图书馆”都排除了,法律发挥的作用不是促进而是 促退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社会化发展。该问题的解决办法,与会专家提出的建议有二:一是修改公共图书馆的定义,法律界定的公共图书馆限于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 馆,对“民办图书馆”拟定另外的专门条款加以鼓励、支持和规范;二是定义基本不动,但在涉及两者的所有条款中,都分别列说。
      四、与会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将公共图书馆的职能分散体现在各章节条款中,没有专门列出,不是好的处理办法。应设单独条款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法定职能。
      五、第十条,关于少儿图书馆的单独设立,也是与会专家讨论的热点之一。一部分专家认为,既然强调少儿图书馆的单独设立,那么是否还应当针对盲人、老人等特 殊群体设立专门图书馆?还有一部分专家认为,该条是对现有做法的认可和延续,而现有做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规律,目前有比较大的争议,故建议删去有关 少儿图书馆单独设立的条款。
      六、第十六条,关于公共图书馆馆长和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与会专家认为有必要作明确要求,但现有表述过于空泛。多数专家建议应要求馆长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背景和工作经验,至少接受过图书馆学专业培训。还有部分专家提议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规范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七、部分专家建议对第十八条中在基层“设立图书室”的表述进行修改,认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图书馆或图书室”,并明确规范政府的建设责任和经费投入等。
      八、第二十二条,关于“入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文献信息资源”,有些专家认为用词和表述不科学,应改为“公共图书馆不得采集、入藏来源不明或来源不 合法的文献”;有些专家认为在实践中不存在“来源不明”的情况,“来源不明”应删去,保留“来源不合法”即可;还有些专家认为在现有出版制度的前提下,考 虑到公共图书馆有保存文献、保存历史的功能,应尽量减少对公共图书馆采集和保存文献资源的限制,实行“采集放开、提供限制”的原则,建议删去此条。
      九、第二十四条,关于出版物呈缴制度,部分专家认为应明确出版单位只须向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
      十、第二十五条,关于文献处置制度,部分专家认为具体办法应由图书馆制订,报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即可;还有部分专家提出不必将藏书剔旧这样的业务规范问题上升到国家制度,这样的具体业务也无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
      十一、第二十九条中,关于“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参考咨询服务”,多数专家认为,基本的参考咨询服务就是免费服务的内容之一,所有公共图书馆都应免费提供 基本参考咨询服务。目前的说法给人的印象是,参考咨询服务是收费的,有“有条件”的才免费,有误导之嫌,建议修改。
      十二、部分专家认为第三十一条的表述已落后于现实,应修改,特别是提供“数字服务”,应改为提供“数字信息服务”。
      十三、第三十五条中,“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多数专家认为应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有开放时间”。也有 专家认为,考虑到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和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是否强调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开放,还应进一步研究。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从目前的立法思路来看,制订、出台公共图书馆法实施细则,将有关具体办法、业务规范通过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十分重要。建议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早启动该项工作。